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费的缴纳人。但:
(一)以土地投资入股与他方兴办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为缴费人,但经批准的合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办理;土地权属没有转移的,提供土地的一方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
(二)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缴费人;
(三)经营土地开发的,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前,经营开发单位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
(四)农村工商用地和宅基地,以工商企业、宅基地使用人为缴费人;
(五)共有的土地,以《房地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为缴费人。
一、土地使用费怎么计算?
1、在各楼层面积相同的情况下:
100平方米(房屋租赁面积)╳40元(查土地划分:三级、四类)/8层(地上总楼层数)=500元
该企业全年应缴土地使用费500元。
2、在各楼层面积不相同的情况下:
应纳费=[(使用的建筑面积/该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该建筑物的总占地面积]*适用的标准。
土地使用税与土地使用费有何区别?
根据规定,我国对内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执行不同的税收条例。内资企业使用的土地,适用于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以第17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房地产,适用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随着形势的发展,财政部(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征免房地产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自有房产,仍按《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合资企业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房地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162号文明确:“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征土地使用税。”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土地的所有权固然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利可以由个人或者是单位来进行的,当然土地使用需要缴纳使用费用,这个具体金额通常情况下根据个人或者单位使用土地的具体面积进行确定的,由使用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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