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住房以供组织成员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受让人需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然后转让行为须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而且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最后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人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共有么通过阅读,我们可以看出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有很多权利,其中包括使用权。我们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共有么这一问题就可以得到解答,宅基地使用权人并不是共有的。是一个家庭的独占性的权利,但是在家庭中是共有关系。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学习,相信我们已经对有关的规定有所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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