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必要时,上级的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案件比较重大复杂,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可以请求移送到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如果是多个同级别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某项案件,要由最开始受理的人民法院进行案件的审判。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中断的法律依据。
1、《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就是说,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情况下,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起算,已经过去的时间不计算在新的追诉时效之内。2、后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犯罪之日起计算,与前面的轻罪无关,不存在累加。3、轻罪之后,再犯重罪,只要犯重罪时,轻罪的追诉期还没过,则轻罪之前已计算过的时效清零,从重罪犯罪之日起,从重新计算。实际上等于延长了新罪的追诉时效,不存在放纵犯罪的问题。4、时效延长制度,是指《刑法》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特别规定。这里所讨论的是一般情况,不属于时效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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