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经营性房屋征收房产税,对农村房屋不征收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浙江房产税征收标准
1、契税的适用税率为3%。该税率也是法定税率范围(3%-5%)中的最低税率。2、减征或者免征契税:(1)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面积)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费(或安置面积标准)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或者因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超出安置面积标准等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如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享受。(2)居民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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