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于1973年12月14日通过了《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该公约于1977年2月20日获得多数的成员国批准得以生效。该公约扩大了有关受保护人员的范围,加强了缔约国惩治这类国际罪行的义务。中国于1987年6月23日加入上述公约,并早先于1979年7月3日加入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涉外案件时应遵守公约的规定。同时,我国的国内立法也涉猎到该问题,使之纳入国内立法的范畴。首先,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触犯我国刑律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原则;其次,我国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对哪些人享有刑事豁免权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这些人也就是犯罪后采取外交途径解决的人,具体包括:
(1)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2)外交代表,包括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秘书、随员等;
(3)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4)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5)途经我国的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6)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有协议互免签证)来中国的外交官员;
(7)经我国政府同意给予特权与豁免权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
(8)依照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应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来中国参加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以及临时来我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专家和派驻我国的代表机构的人员。
此外,在我国与许多国家签定的有关双边条约中,如《中美领事条约》、《中意领事条约》等,对有关外交豁免的享有人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人在我国境内犯罪,一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相关法律知识:
外国人犯罪案件程序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安全、劳改机关在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中所适用的原则和程序。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被害人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是刑事诉讼所依据的法律不仅有国内法,还要参考有关的国际公约、协定等;或是在量刑或执行时,要考虑国与国之间的外交关系,以适应国际斗争形势,维护国家的外交路线、方针和政策。涉外因素决定了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原则和程序的规定。我国在执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程序的同时,也规定了涉外刑事诉讼的原则和程序。
涉外刑事诉讼特有的原则有:
(一)主权原则。也称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法律的原则。主权是一个国家最高的对外独立的权力。主权原则在涉外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国籍不明的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刑事诉讼,一律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②对国际条约的适用,以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为条件;③归我国管辖的涉外刑事案件,应由我国司法机关受理,外国司法机关无管辖权;④外国法院的刑事裁判,在我国领域内不发生效力,只有经过我国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或有关双边协定、条约的规定,予以承认才发生应有的效力,或委托办理、或协助执行。
(二)诉讼权利同等原则。外国人在我国进行刑事诉讼诉讼义务。我国是社会主义独立国家,我们既反对盲目排外,又反对过分妥协。》》》查看全文
外国人犯罪对刑事诉讼的影响
外国人在我国犯罪对刑事诉讼什么影响,应该说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问题。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外国人犯罪对刑事诉讼主要有下面一些影响:
1.侦查管辖:
(1)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的中国港口的地(市)级以上交通或者民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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