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
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是,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从2018年9月1日起,上海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如何报销?
先按照居保基本责任结算。结算后剩余的个人自负费用,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居保中参加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人员,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剩余的自负费用,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审核管理等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有关规定。
据了解,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居保人员”)均适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在职及退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保险,不在此列。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无需再缴费,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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