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一种。第二顺序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合法遗嘱指定的(含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人,或者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声明放弃,或者依法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才享有继承权。
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不分男女、老幼,均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一)法律对兄弟姐妹之间继承关系的认定的主要规定包括:
1、兄弟姐妹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兄弟姐妹关系的,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3、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因收养关系成立而不视为兄弟姐妹,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4、继兄弟姐妹之间,因抚养关系而形成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关系,但是,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5、继兄弟姐妹之间互相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第二顺序继承权的发生。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在依法享有合法继承权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剥夺其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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