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同一房屋,同一主体,有“优先购买权”,并不等于就同样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当然,如果享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必然享有“优先购买权”。
1、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例外情形之一:后成立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先设立且已登记的抵押权的实现。
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约束的是物权变动易主时,谁有优先受让权。目前没有任何因抵押而导致承租人失去优先购买权的法条规定。只有因抵押而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两者切不可混为一谈。
一、如何在财产上分割抵押权和租赁权?
1.抵押财产在抵押权设定前已出租的,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原有的租赁关系不当然终止,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买受人所取得的标的物所有权不得对抗标的物租赁权。2.抵押财产在抵押权设立后出租的,其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财产在抵押权设立后出租的,实现抵押权后,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不得要求继续承租抵押的房屋,否则会损坏抵押权的物权效力。
二、居民住宅出租可以买卖吗
房屋出租中可以买卖,但是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此外,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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