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原值的房屋房产税缴纳
1、计算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造价或原价。
2、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3、对没有房产原值的,由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二、无原值房产征收房产税计税价值核定事项
办税程序范围
1.纳税人会计资料不全导致房产无原值记录或纳税人申报的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情况。
2.未竣工先使用的房产、单独的地下建筑及活动房不在此范围。
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限于委托代办时出示)
(二)提交资料
1.《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如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用途的确定以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确定,没有上述文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认定;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以纳税人提供的可证明其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文件为准,如纳税人不提供相关文件,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测量部门进行测量确定;房屋结构的确定,以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结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鉴定的结果为准。相关文件资料要加盖公章。
4.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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