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与理赔常见问题
时间:2023-04-23 17:04:32 1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全常见问题

1.我从湖南搬家到了上海,我的保单在湖南要怎样处理?

如果您是保单的投保人,保单在有效期内,您的家庭或通信地址发生变动,您可以通过95500、太平洋网上自助服务或我们公司营业柜面进行地址变更。您已经搬家到了上海,为了您以后办理其他业务的便利性,建议您持您及被保险人持有效身份征到我们公司的营业柜面办理保单迁移手续。

2.我的保单的遗失了,怎么样才可以挂失?

如果您是保单的投保人,您可以带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我们公司的营业柜面办理保单补发手续。我们将收取10元的工本费,并给您开具收款凭证。

3.我的保单能否转让给别人?

如果您是保单的投保人,在保单的保险期限内,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有权将保单的投保人变更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被保险人本人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及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和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由新投保人继续履行缴纳续期保费或其他相关义务,并同时拥有保单投保人的一切权利。

4.犹豫期退保是什么意思?

犹豫期:保险合同生效、投保人签收保单后一段时间内(一般为10天)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撤保。可以说是我们公司给您的权益,您觉得条款不适合自己或有更好的选择,您可以选择退保,我们公司根据条款约定收取10元工本费外,退还您所交的保费,其它不会再收取退保费用,对您来说是不受损失的,这就是犹豫期退保。这也是我们对自己产品充分信任的表现。

5.保险公司的分红和银行存款的利息有什么不同?

保险公司的分红产品除了享受分红,还可以得到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保险保障利益。银行存款的利息以存款本金乘以利率得到。保单的红利是保险公司将其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产生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部分。如实际投保人群的死亡率比假设的低,或者实际投资收益高于假设的收益,这些差异都是分红保险可分配盈余的来源。因此保单保费和红利并不是简单的本金和利息的关系。

6.什么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单的储蓄价值,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一种负债。1)现金价值是保险储蓄性的体现,是投保人在退保时所能得到的金额。2)现金价值是指客户所缴保费高于保障成本、经营费用的部分及其利息,在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剩余部分。3)保费与现金价值之间的差额主要来自保障成本、经营费用和退保费用。4)退保金(现金价值)并不一定比保费低,一般来说前期保费累积的利息部分较低,所以现金价值可能比保费低;但经过一定年限的累积后,这部分的利息会相当可观,现金价值就可能比保费高。5)这里所扣除的费用主要是:保障成本、经营费用、退保费用。保障成本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责任所必须支出的成本,经营费用是保险人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理赔、佣金等费用,退保费用是指在办理退保时保险人所需支出的费用及对投保人没有按协议履行职责而中途终止保单所收取的惩罚性费用。

7.为什么我交纳了几千元的保险费,现在退保只退我这么少呢?

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如果要退保的话,就是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来退的。之所以要按照现金价值退保,是因为从公司和您签订合同开始,公司就要按合同要求为您提供保障,而您也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按时交费,如果您现在退保,公司需要扣除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业务员佣金、保障成本及营业费用,这些都是通过精算得出来的,并且经保监会审批同意的,是有依据的,不是保险公司自己随意订的。

理赔常见问题

1.我应该选择哪些医院就诊?

为了您的疾病能得到最佳的诊治,同时也为了保障您应得的保险利益,您需要前往本公司条款约定的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如果您因特殊原因不能就诊于定点医院,需要及时通知我司,并得到我司理赔部门的同意。否则将有可能给您的索赔带来不便和损失。

2.我应该在什么时候报案?

由于保险公司做出理赔决定前,需要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实,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当被保险人发生疾病、伤亡等保险事故时,应当尽快通知保险公司(一般在10日内)。

根据新《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因此未及时报案可能导致您的利益受损。报案很方便,您可以直接拨打我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00,报案后还可以享受到我司提供的慰问指导等服务,充分保护您自身的权益。

3.我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

投保人购买寿险主要是为了能在出险后获得经济补偿,但是也有一些投保人在出险后遭到拒赔的情况,究其根源,主要有如下几种原因:

一、未履行按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在分期交纳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交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交纳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交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赔。

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三、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四、事故属于除外责任的,除外责任详见保险条款。

五、所签寿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六、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

七、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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