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五款(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不能作为公司的破产财产。
公司的破产财产包括哪些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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