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买房,可以在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大修等情况下提取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六)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流程
1、职工首先要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会对职工提交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单位的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带上相关资料到给本单位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主要有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积金中心审批后会进行录入,全都完成后会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3、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就可以去进行了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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