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协议离婚后抚养费降低的条件是什么这一问题。我们要清楚降低抚养费的条件主要有三种:第一,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第二,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第三,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变更抚养费必备的条件是什么
变更抚养费的情形有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变更抚养费的条件有: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4、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5、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或减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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