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有些诉讼当事人不顾法律的规定,随意不参加法院通知其参加的诉讼活动,对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带来一些障碍。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不利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不足的判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召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没有在法庭上陈述或讨论,合议庭会受到审理的判决。缺席判决相对于缺席判决,是为了保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到庭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审理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必须明确,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始终作为被告,这是行政诉讼的一大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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