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失踪两年多,已被宣告为失踪人口,其丈夫王某被指定为银行财产的代管人。然而,当王某去银行办理取款业务时,被多次拒绝。日前,王某一纸诉讼将某银行石狮支行告到石狮法院,要求银行为其办理账户内存款的支取业务。
福安的王某与林某系夫妻关系,曾共同在石狮务工。2011年后,林某到江西瑞金务工。但从2011年10月17日起,林某就下落不明,电话也无法接通。王某和亲戚到当地派出所报警,至今仍没有妻子的下落。2014年6月份,王某向当地福安法院申请妻子林某失踪。
据了解,林某失踪前在某银行石狮支行开立账号,并存有存款16万余元。截至2015年2月25日,该账户状态正常,存款余额为162416.27元。经福安法院宣判,林某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宣告为失踪人口,同时指定申请人王某为林某在某银行石狮支行存款的代管人。后王某多次到该银行办理存款支款业务时,银行均未予办理。
某银行石狮支行辩称,根据法规,财务代管人的权限并不等于委托代理人,因此,王某无法代替失踪人林某办理存款支取业务;同时,为确保储户资金安全,即使王某有权行使失踪人林某的存款,只有在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林某在欠款债务及其他应付费用时才能支取。
经审理,石狮法院认为,失踪人林某与该银行之间系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林某被宣告失踪后,原告王某作为妻子的财务代管人,对妻子的存款具有占有、收益、使用、处分的权利。因此,王某可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财产代管证明及代管人有效身份证,向被告银行办理存款支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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