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程序: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烟台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失业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学历证明及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其中,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人员须持《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由就业转失业人员须持市就业服务中心或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签发的《失业登记通知单》),市内七区人员到户口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到户口所在的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经职业指导后,领取失业证。
其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在原工作单位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先由原工作单位持相关材料,市内四区人员到市就业服务中心解聘备案窗口、五市三区人员到其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失业保险待遇;各级就业服务中心开具参加职业指导通知单和《失业登记通知单》,由原工作单位在3日内转交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应在15日内参加职业指导、并持《失业登记通知单》办理失业证;新成长劳动者及其他失业人员应先参加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集中职业指导,指导结束后方可进行失业登记,核发失业证。
《失业证》有效期为一年,并实行年审制度。持《失业证》的失业人员应于到期前15日内到原发证机构进行延期审验,未经审验的《失业证》视为无效证件。
申请领取或换发《失业证》的程序:
(一)填写《申请表》。
(二)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换证只需提供《手册》,但《手册》填写的内容必须完整且清楚)。
(三)提供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四)经审核录入电脑后打印《失业证》,贴上持证人照片后加盖发证单位公章和照片骑缝钢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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