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有以下特点: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法律后果
代位权诉讼法律后果: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
2、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后的民事效力,直接归于债务人;
3、对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后,第三人不得对抗债权人,因为此时债务人已丧失了处分权。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如下:
一、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正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二、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代位权行使要求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
三、两者在效果上不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只是恢复了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对撤消后的财产并无优先受偿权。
三、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方式是什么?
代位权的构成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代位权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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