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阶段性降费率的主要内容
2016年4月13号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宣布,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以内,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至12%以内。
国务院此次阶段性降费率的条件
国务院决定阶段性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经过了科学的测算、充分的论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降费方案包括三个限制条件,是有条件的阶段性的降费,一是有条件的省份降低费率;二是降低费率的期限在暂按两年来执行;三是降低一个百分点。
降费率执行两年不是长期政策
去年,我国曾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与去年降费率的方式不同,今年采取的是阶段性降低费率。据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表示,采取阶段性的方式,主要是考虑到两点。一方面,社会保险要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时期,积极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就业稳定,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特别是未来需要应对的挑战。
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是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尽管目前基金运行平稳,基金结余不断增加,但应充分考虑并积极应对经济新常态以及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的影响,确保百姓老有所养。
因此目前降低费率只能是临时性的、阶段性的,期限不宜过长。而失业保险自2015年3月1日起各地大多已根据国务院决定降低了费率,加上当前去产能对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中,失业保险还要承担稳岗补贴的职能,再次降低费率后多数地区需要动用累计结余,也不能作为长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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