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的林先生是网商,去年2月17日,为网购相关物品,他按卖家建豪施的指示,将28万元汇入刘先生的个人银行卡。事后,他没有收到所购买的货品,与卖家建豪施又一直联系不上。他联系银行卡的主人刘先生,刘先生称卡是由魏先生使用的,与自己无关。
林先生以自己与刘先生和魏先生素不相识,对方获得28万元钱没有任何依据为由,将他俩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不当得利。
法庭上,刘先生辩称:诉争的银行卡确实是以自己的名字开户的,但卡一直由魏先生使用,自己对卡内资金情况一无所知。
魏先生表示:诉争的银行卡确实由他使用。去年2月17日,该账户收到过3笔汇款,总额为28万元。他本人与林先生并不认识,之前也无生意来往,当天汇入的款目系其台湾的朋友曹先生汇入的,至于钱是曹先生本人还是其他人汇入的不清楚,而且钱被曹先生以等值台币的形式领走了,根本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构成情形。
平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条件。本案中,林先生诉称其系在网上购买商品按卖家的要求将款项汇入刘先生的银行账户,他在汇款后未收到货品,因而才发生的纠纷。该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与不当得利的定义与要件不符。林先生称汇款当天即向警方报案,公安机关以属经济纠纷为由未予立案,他转而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至法院。
法院院认为,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缺少证据时的诉讼捷径,如当事人脱离基础法律关系而直接以不当得利进行起诉,必将造成不当得利的滥诉。因而,林先生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及相应利息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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