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营养费赔偿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时间:2023-07-07 09:31:21 4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注意事项1、虽然本条规定营养费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的基础上,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但医疗机构的意

一、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注意事项

1、虽然本条规定营养费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的基础上,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但医疗机构的意见却非常重要,是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营养费给付的重要依据。

2、关于营养费的给付标准,实践中一般参照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酌定。如果受害人需要补充的营养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无关,则受害人不得就该营养费提出赔偿要求。

律师团提示:

目前上海地区营养费用标准为20-40元/天,期限根据法医鉴定报告确定。如有意适用最高40元标准,应注意在出院小结、病情状况(如病危通知、病情严重程度)等证据上注意营养等方面的表述。

交通事故出院后营养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出院后营养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1、交通事故出院后营养费赔偿标准如下:

(1)营养费以医院的已经为准;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收入状况证明;

(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二、交通事故发生后理赔是怎样的

1、及时报案。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向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报警,及时向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报案;

2、查勘定损。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迅速调度其理赔人员查勘事故。对损坏的车辆和财产按规定核定损失金额;

3、抢救治疗。有人员受伤的,应迅速拨打急救电话送医院抢救治疗;

4、调解结案。财产损失金额确定后,受伤人员治愈出院后,或交警部门调查清楚事故死亡人员相关情况后,事故双方由交警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调解,由责任方分别履行赔偿义务后结案;

5、递交索赔。调解结案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将事故索赔材料递交给保险公司;

6、理赔付款。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及法律法规计算赔款金额后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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