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办理协议离婚过程中,如果双方中有一方未能亲自出席,则即便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另一方仍然没有合法的途径来完成离婚流程。
这就意味着,在进行任何形式的协议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必须同时在场,且均需持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确保离婚流程受到公正、规范和合理的管理与监督。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来自中国大陆地区的居民而言,他们自愿办理离婚手续时,须由男女双方共同前往其各自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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