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管辖是指审判管辖的一种,也称为"审级管辖"、"事务管辖"。各级审判机构对一审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来确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本院应当审理的案件。
级别管辖的范围怎么规定的
1、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级别管辖是指审判管辖中的一种,亦称为审级管辖、事务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共同管辖一审民事案件,一般的民事案件,社会影响力较小的,需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子,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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