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法律对承包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既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承包工程合同由于其标的物一般是需要招标投标的大工程,所以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私人建筑合同怎么写
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所以私人建筑合同的拟写方法和内容需要包含如下:1、建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2、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质量保修范围和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等。
二、什么是承包方承包方是指谁
承包方指的是在建设工程中,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发包方指的是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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