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朱庆铃在山东省博兴县人民医院生产,产后大出血死亡。死者治疗,致使产妇死亡。产妇死后,医院擅自毁灭、篡改病历。医院提供给死者亲属一份病历,但死者亲属在手术室的垃圾桶内发现了另一份被撕毁的病历,两份病历在输血量、尿量等多处记载不一致。
死者亲属向法庭提供了这两份病历。医院也提供了一份病历。令法庭头疼的是,这三份病历都不一样。医院坚持对朱庆铃的治疗和抢救过程,以及病历的书写及保管,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指出,是原告导致本案医疗事故鉴定及司法鉴定都不能进行。医院提供了鉴定所需材料,但原告却以由于医院提供的病历不真实及医护人员存在超范围执业和非法行医的可能为由,拒不提交鉴定所需材料。对此,原告说,不能鉴定的原因是医院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
法庭审理认为,三份病历存在许多不同,都不能采信。就同一医疗行为,院方出现了三种不同的病历,已无法作医疗过错鉴定,应认定院方举证不能,可推定院方有过错,由院方对朱庆铃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因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96209.62元。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且医院已将赔偿款全部支付给死者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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