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双方需要提供什么证件
租房双方需要提供的证件如下:
1.出租人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杜员房屋使用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代管人除提交上述证件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4)共有房屋出租的、除提交(1)、(2)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2.承租人
(1)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2)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承租人为境外单位的,提交国家安全局批准的有关文件;
(3)承租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二、房屋租赁期间合同有效吗
房屋租赁期间合同有效。只要该房屋租赁合同是经过双方当事人经过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产物,且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的,就是有效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房租合同租赁期限
房租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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