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宣告破产后,其所欠债务应由破产财产予以偿付。
倘若公司因无力清偿所有债务而步入破产程序,那么在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将按以下优先级别的顺序进行余下债务的清偿:
首先是向员工所拖欠的工资及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抚恤费用;
其次是应当划拨至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后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此外,破产人还需承担除上述款项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
至于剩余部分,则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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