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议将合同第一条第4修改为:合作的前提条件(或先决条件):甲方完成合作房产竣工验收及消防工程验收,完成内部装修、展位分隔工程,配电工程,具备商户使用和整体开业条件。
二、建议将合同第三条经营方式修改为:甲方提供合作经营场所,乙方提供专业化商业服务,共同开办家居建材主题购物广场(以下简称:购物广场),采取展位招商出租方式经营,以租金和商务服务费为主要收入项目。以体现出乙方专业化商业服务的独立价值。
三、建议将合同第五条第1修改为:招商收入中租金及租赁保证金由甲方收取,在甲方与商户签订的《展位租赁合同》中确认;商务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由乙方收取,在乙方与商户签订的《商务服务合同》中确认。《展位租赁合同》与《商务服务合同》互为条件、同时生效、同时终止。因为保证金的最终归属不确定。
四、建议将合同第五条第3修改为:合作期限内,招商收入基本目标为:不低于使用面积每月3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实际执行的收入标准和保证金标准根据市场经营形势,由双方商定并签署《招商收费标准》予以确认。《招商收费标准》为本合同的附件。
五、建议将合同第六条第4修改为负责合作房产的基本建设、公共部位装修、展位分隔工程、配电工程及营业、办公设备投资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保证合作房产具备营业使用条件。若因甲方责任造成商户无法营业、无法正常经营或财产损失,对于乙方及商户的经营损失和财产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有可能,建议对合同第六条第5中的公关费用的范围予以明确,即具体包括那些项,如交际费、礼品费等。
六、合同第七条约定了乙方的权利、义务,其中涉及到物业管理及物业费问题,物业收费属于行政许可项目,请考虑乙方是否具备收取物业费的资格。如不具备,在合同条款中应考虑予以变通。
七、建议在合同第八条中明确授权代表的人选以及变更授权代表并指定新的授权代表的程序和期限,以免互相扯皮。
八、建议将合同第九条第1修改为:由于乙方原因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将合同第九条3修改为如发生如下重大违约事项,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佰万元。3.2、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3.3、若因甲方责任造成购物广场无法营业或者正常营业。
合同第九条的招商收入标准与第五条、第六条中的招商收费标准的含义如果一致,建议统一叫法,一前后一致。此外,我理解合同第五条中的招商收费标准的基本目标为不低于使用面积每月30元/平方米,是否还应特别约定招商收费最低目标为不低于使用面积每月24元/平方米,否则第五条的内容似乎与第九条矛盾。
九、建议将合同第十条2修改为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如约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第十条2约定该不可抗力除包括一切非人为因素外,还包括政府的统一规划及相关政策调整。,建议在第十条中单列,修改为:如因政府的统一规划及相关政策调整,造成不能如约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政策及规划变化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
十、建议将合同第十条3修改为:因本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的原则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合同履行地显然在铁岭,为防止管辖不利于乙方,建议约定管辖。
十一、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商户因履行与甲方或乙方签订合同发生纠纷,会连带影响《展位租赁合同》与《商务服务合同》的效力,如果因甲方对商户违约的原因导致《展位租赁合同》终止,依据合同第五条《商务服务合同》也将终止。在此种情形下,乙方应收取的服务费将无法收取,进而影响乙方的合法权益,反之亦然。对于这种情形如何处理,合同第六条第4中似乎有所约定,但对于乙方违约致使《商务服务合同》终止进而导致《展位租赁合同》终止,乙方是否免责,合同中没有做出约定。为双方的利益考虑,建议在与商户签订的《展位租赁合同》与《商务服务合同》中,甲乙方为对方设定免责条款,《展位租赁合同》与《商务服务合同》互为条件,同时生效,同时终止。如因《展位租赁合同》终止导致《商务服务合同》终止,商户承诺不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商务服务合同》终止导致《展位租赁合同》终止,商户承诺不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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