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追偿权,需要证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债权既有物担保又有人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行提供物担保的,债权人应当首先就物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第三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追偿债务人。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有证据,即能够证明承担担保责任,然后才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
追偿权法律有什么规定
追偿权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是根据主债务人的委托进行的。双方通常签订协议,因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关系。担保人可以根据双方的协议和委托的法律规定向主债务人追偿。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提前支付的必要费用,应当偿还费用及其利息,保证人以自己的财产清偿主债权人,使主债务人免除责任,构成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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