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及其职工。
其中职工包括:
1、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
2、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
3、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4、在军队工作但是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军队退休回沪安置人员。
不包括用人单位中的征地养老人员、精简回乡人员、外籍雇员及港、澳、台人员等。
延缓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规定暂不办理退休手续、延长工作年限的人员,按照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同年龄段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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