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盖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
覆盖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城镇私营企业等。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职工是指依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内地职工;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中方职工。所称退休人员包括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人员。
参见津:《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政发[2001]80号)
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日
参见:《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劳局[2001]331号)
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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