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证明被辞职工严重违纪需赔偿
时间:2023-06-04 21:23:52 1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事情是这样的,张某某和公司于2005年11月1日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张某某的平均工资为1692元。2012年8月9日,因对工作安排有异议,张某某在电话中与车间主任发生争吵。2012年8月12日,公司综合办以张某某不服从车间主任的指挥和调度,顶撞车间负责人,在公司内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为由,根据单位的员工奖惩条例,经公司研究决定,作出了对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张某某不服,于2012年8月25日向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张某某于是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该公司的员工奖惩条例规定,对同事、上司、下属行为不当造成影响者,记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记小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贵宾行为不当造成影响者,记小过处分;情节严重者,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第3.4.6.2条规定,对于公司负责人、各管理干部或其他职工及其家属,有要挟行为的,记小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记大过处分;实施恐吓、暴力、威胁或侮辱行为的,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结合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也不足以证明张某某采取了恐吓、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也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另外,根据员工奖惩条例第3.3.3条的规定,解除违纪职工劳动合同必须提供确凿充分的材料、证据,形成书面材料,征求工会意见后,呈公司老板批准,由综合办负责执行。公司解除张某某的劳动合同,只是根据车间主任的陈述作出的。因此,公司解除张某某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程序欠妥,该处理决定应依法予以撤销。庭审中,张某某同意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应予以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该公司作出的与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公司支付张某某赔偿金12698元。(王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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