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1日,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调整非户籍居民购房政策,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限购政策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2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开发企业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认真审核购房人资格,购房人违反限购规定或购买超过2套住房的,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开发企业或购房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限贷政策
1、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从未购置过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不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保持30%不变:
(1)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
(2)已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
(3)仅有1套住房、虽有住房贷款但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
3、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由40%调整为50%。
4、居民家庭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继续停止发放“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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