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是什么时候?
时间:2023-06-26 08:22:47 33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3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9月1日至15日。为简化办税手续,也可于每年的3月1日至15日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后新增的应税房产和土地,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的次月申报缴纳当期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什么是土地使用税

(一)1.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

(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四)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五)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二、宁波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是多少?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惟一税种,征收对象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土地等级级数和范围,选择适用税额标准,城市土地等级至少分3级。同时,外企也纳入征收范围。

宁波市区本次开征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新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高新区的行政区域,等级区域范围参照甬政办发[2006]90号文件公布的《宁波市区土地等级成果表》统一划分为三级。其中

一、二级合并为一级,

三、

四、五级合并为二级,六至十级合并为三级。各级土地的分别适用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年税额为每平方米15元、二级土地年税额为每平方米10元、三级土地年税额为每平方米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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