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时间:2023-08-09 16:54:30 2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承包人的义务如下:按照约定完成工作。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和质量完成交付。承包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二是接受监督检查。承包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三是交付工作成果。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是,当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包人可以保留工作结果。定作人的义务如下:首先支付报酬。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报酬;合同中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惯例;如果还不清楚,应照同时履行的原则支付报酬。二是验收并接受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及时检查承包人完成和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接受工作成果。超过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人应当承担延期责任。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

1、按约定提供材料或检验承揽人所提供材料的义务。

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材料;约定由定作人提供设计图纸或者技术要求、技术资料的,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上述用品。

2、协助的义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受领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的义务。

定作人的受领既包括定作人接受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也包括在承揽人无须实际交付时定作人对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承认;既包括定作人接受承揽人交付的全部工作成果,也包括定作人接受承揽人交付的部分工作成果。

4、支付报酬的义务。

承揽人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能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双方既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通过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支付报酬的期限时,定作人应于接受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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