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发起诉讼程序,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首先,向相关法院递交详细的诉讼状;
其次,法院经认真审查案件材料之后,会向被告人发送起诉书副本;
然后,被告人应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反驳状,而法院则须在接到答辩状副本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其转发给原告方;若被告人未能按时提交反驳状,并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流程;接下来,对于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应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并发布公告;在法庭调查环节中,包括了当事人的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与义务、证人出庭作证、宣读未到场的证人证言、展示书证、物证以及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等内容;在法庭辩论环节中,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有机会发表自己的观点或反驳对方的论点,同时也存在相互辩论的可能。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会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次征求各方的最终意见;
最后,法庭辩论结束后,法院应依法做出判决。在判决之前,如能达成调解协议,仍可进行调解,若调解失败,则必须立即做出判决。判决结果将通过宣告方式公布于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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