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显失公平的认定
显失公平的认定如下:
1.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
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既要从一般的社会观念角度考察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同时也要考虑到行为人对其权利依法处分的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行为人完全能够理解行为的内容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对权利义务予以处分,那么对行为人来说,应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二、显失公平的基本特征
显失公平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显失公平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2.获利方主观上存有恶意。即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地订立或履行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3.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自愿原则指是否如何进行民事活动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受他人意志的非法干预。合同领域是自愿原则适用的主要场所。
自愿原则与公平原则有密切的联系。自愿是公平的基础,也是公平的保障。
三、显失公平的情形
显失公平的情形如下:
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而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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