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包括: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依据法律规定,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在原买卖合同被解除、撤销或无效后,未签订新的买卖合同;
2.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遭受彻底毁损或灭失;
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根据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当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以及赔偿损失。同时,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承租人承担返还租赁物的责任。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人、出租人等当事人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和《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当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时,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在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以及赔偿损失,而出租人则需要承担返还租赁物的责任。因此,在合同解除时,当事人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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