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一审可以得到救济。当事人对一审终审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不予执行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五)审理本案所需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并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六)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七)审判机构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法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不代表其法定代理人行事的应参与诉讼的代表人或当事人,(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十)无传票缺席判决;(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过诉讼请求的原判决或裁定被撤销或变更
(十三)法官在审理本案时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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