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的法律保护期设定为三年,对于债权人对保证人采取司法行动的特殊执行性时效,维持原有的民俗习惯,即参照我国民法规定的普通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
在此过程中,若为一般性的保证,那么自债权人对保证人发起诉讼或仲裁请求之时开始计算;
而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将从债权人在时光限定内请求保证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之日起进行计算。
这种时间上的界定将直接关系到保证人是否拥有合法的保护权并能充分行使其追索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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