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潜山县的余先生致电《安庆晚报》热线:2013年,我在县城租赁了一套写字楼用于办公,并经房东同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总共花了10多万元。今年12月底,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希望房东能对装修费做适当的补偿。
余先生说,2013年,他在潜山县城租赁了一套写字楼,用作自己的装饰公司办公用房。租赁之后,经房东同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总共花了10多万元。今年12月底,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因为生意不怎么好,公司不打算再做下去了,但我花费了这么多钱进行装修,有些不舍。像这种情况,我能不能要求房东对装修做适当的补偿?希望《安庆晚报》帮忙咨询。
对此,汪伟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余先生的要求并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房东自愿补偿,当然可以;如果房东不愿补偿,他也不能强求。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合同到期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物,如空调、油烟机等,可由承租人拆除。当然,在拆除过程中,承租人不能对房屋造成毁损,否则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果是形成附合的装饰物,如大理石、壁画等已经装修到房子上无法带走的装修材料,就归房东所有。法律明确规定,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合同到期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汪律师提醒市民,如果要租房开店,最好在装修前与房东约定租赁到期的装修补偿事宜,这样就可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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