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终用人单位承担;最终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职业病是由以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以前用人单位承担。
职工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可否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在此期间该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这些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提交的材料、受理机构、受理条件以及认定的程序等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如果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其应该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支付。
另外,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消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不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这些单位的职工或者童工认为是受到了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而其所在单位不认为其受到了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以及童工或其直系亲属要求赔偿,单位拒不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以及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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