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区铺面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8:05:16 4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城区铺面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市建委反映。

中山市城区铺面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铺面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省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在城区(中区、岐江区、莲峰区、烟墩区、西区、东区、郊区、环城区、张家边区)范围内适用。

铺面房屋是指城区可供营业(生产)的非住宅公房和私房以及经规划部门批准搭建的简易建筑物。

第三条中山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租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施行。

第四条铺面房屋所有权人(法人)出租铺面房屋时,首先必须向租赁管理办公室申请,经批准领取《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后,才能出租铺面房屋。

租赁管理办公室须对其铺面房屋所有权审核,同时该出租的铺面房屋必须符合规划、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租赁管理办公室才能发给《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双方才能签定租赁合同。

第五条所有权属私有的铺面房屋出租,租赁双方必须到租赁管理办公室办理验证手续,并缴交验证手续费。验证手续费为合同生效当月租金的5%,由承租人一次缴交。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出租铺面房屋时,应携带租赁双方的合同到租赁管理办公室办理验证手续。

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凡未办理铺面房屋租赁合同验证手续的,必须到租赁管理办公室补办手续。

第六条出租人须每月向租赁管理办公室缴交管理费,管理费按租金总额的2%计收。

第七条出租人收取租金,必须使用中山市税务局临制的租金发票,不得使用其他收据或发票,违反者作违反发票管理处理。

第八条铺面房屋的租价,实行最高限价。租价的标准和调节率由市物价局确定(另行文)。具体的租金价格由租赁管理办公室核定。

第九条租赁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履行合同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经营点、店营业执照时,必须审查申请人营业场地的铺面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地产租赁许可证》,铺面房屋的承租人必须是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经核准方可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出租人擅自提高租价的,依照有关价格管理规定追究其责任,对超出租金的最高限价部分处以全额没收,根据情节,可按没收金额的一至三倍罚款。

第十二条本规定有关处罚条款,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和房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的罚没款,全额上缴地方财政。

第十四条各镇的铺面房屋租赁管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镇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订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市政府过去在铺面房屋管理方面所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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