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是行政许可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法律审查后实施。其法律效力是确认公司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使相关民事行为具有公示效力
首先,法律不仅从未排除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登记机关实质审查义务的范围和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向行政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或者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内容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可见,虽然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并不免除行政机关的实质审查义务。相反,第34条明确了申请人在特定前提下负有实质审查义务——“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这种“法定条件和程序”,不仅体现在部门法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规定中,而且在行政许可法本身第三十六条中也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实质审查的法定条件是“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的重大利益”,法定程序为“告知—倾听—核实”
,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是登记机关应当履行实质审查义务的法律事项,首先,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直接关系到他人的重大利益,存在多重利益相关者,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实质审查的法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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