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三至十三人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公司规模小、股东人数少的,可以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董事长、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的产生办法和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名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包括: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有关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被判处刑罚,贪污、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执行期不满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四)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的,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五)个人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2)关联交易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3)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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