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可收集的证据可包括:
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
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二、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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