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法律诉讼时,通过拨打电话请求对方履行义务或表示愿意完成自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都将被视为时效中断的重要依据。
关于提出履行请求以及同意履行义务这两种情况,既可以采用电话沟通的方式来实现,也可选择其他适合的方式执行。
因此,是否真正执行了能够引发时效中断的操作至关重要,而并不是仅仅只有通过电话这个唯一的途径。
值得指出的是,虽然电话沟通所触发的时效中断行为是以口头上达成协议为准,但实际上很难保留具有说服力的证据;相较之下,如果使用书面形式来确认协议内容,将更加便于文件的管理及记录,有助于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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