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能否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与其在贷款合同中的谈判力高低有很大关系。国外银行经常在借款合同中附有限制性条款,从会计信息到非会计信息,在经营管理许多方面对借款人实施约束和监督。本文通过问卷调查和对实际贷款合同的比较和分析,发现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合同在限制性条款的运用上存在不足,银行的贷款谈判力较低,债权人对借款人的经营管理活动缺乏影响力和控制力。
关键词:借款合同;限制性条款;调查分析
引言
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能否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在一定的外部法律环境下,与其在贷款合同中的谈判力高低有很大关系(LaPorta等人,1998,2000)。在贷款合同中,利率、数量、期限、担保等通常是谈判的焦点,但由于国内利率尚未自由化,且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常常与投资项目相联系从而具有一定的刚性,因此仅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讨价还价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目的是比较困难的。也就是说,我国银行在贷款利率、数量、期限和担保等方面的谈判空间是很有限的。一些实证研究也支持这一观点(胡*明等,2005,2006),其结果表明,我国银行的贷款利率高低与借款企业财务状况之间存在合理相关关系,但数量、期限和担保类型与企业财务状况之间的关系则不是很明确。那么,除了上述几个方面,银行是否还有其他的谈判空间呢?
国外银行的借款合同通常附有很多限制性条款,我们认为这些限制性条款就是银行谈判的空间。通过这些条款的设立,银行可以展现自己的谈判力。利用这些条款,银行可以减少管理层的回旋余地,减少道德风险(Rajan,
1992、Diamond,
1993、Almazan和Sarez;2003),还可以从规避违约和破产风险出发,遏制经理的过度投资(Harris和Raviv,1988,1990),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限制性条款也称保护性条款、约束性条款“restrictivecovenants”目前在国内有三种不同的译法:限制性条款、约束性条款和保护性条款。本文统一称为“限制性条款”。。通常来说,限制性条款包括肯定条款和否定条款,前者要求借款者采取一定的行动,如定期向银行提供财务报表,维持一定的流动比率和资本结构,后者则对借款者的一些行为加以限制,如借入新的债务、购买额外的固定资产、兼并、出售资产、股利分配等(罗-斯,1999)。Mather(2004)认为在借款合同中,签订一系列合适的限制性条款对借贷双方来说都非常重要,但限制性条款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如果限制性条款不恰当地、过分乐观地设置,不可能有效地控制借款人潜在的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如果限制性过强,则有可能会影响借款人的最佳投资战略从而引发贷款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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