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不得损害人格尊严
时间:2023-06-08 04:50:16 4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公安部目前出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按照这一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检测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一程序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宝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作为证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保密。

患严重传染性疾病不能实施行政拘留

违法行为人如果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公安机关不能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此予以明确。根据这个规定,违法行为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包括其他3种情形:不满16周岁的;70周岁以上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同时表示,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传授违法行为方法、手段、技巧的;对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1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

精神病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

公安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按照这一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有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以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公安部出台规章首次明确提出强化行政执法中的人权意识

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在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必须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这一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公安机关各个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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