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国债字[199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1996年财政部第7号公告,现就财政机构办理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发行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行条件
1.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凭证式国债”),期限五年,年利率13.06%,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加计利息。
2.凭证式国债全部面向社会发行,以100元为购买卖起点整数倍发售,投资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
3.凭证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但不上市流通。发行期结束后,持券人需要变现时,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除偿还本金,利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
(1)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
(2)持有时间满半年不满一年,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
(3)持有时间满一年不满二年,按年利率9.54%计付利息;
(4)持有时间满二年不满三年,按年利率10.26%计付利息;
(5)持有时间满三年不满四年,按年利率11.34%计付利息;
(6)持有时间满四年不满五年,按年利率11.88%计付利息。
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凭证式国债在五年期满兑付时不收取手续费。
4.凭证式国债从5月15日开始发行,6月30日结束。发行期结束后,各经办单位对在发行期内未售完及购买者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作为本单位自营的凭证式国债处理,并可在自营的额度内继续发售,但严格禁止超发。发行期结束后,继续发售的凭证式国债仍按面值售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2010年6月30日终止计息。
二、发行方式
1.凭证式国债采取承购包销的发行方式。财政部门所属证券公司、国债服务部(以下简称“经办单位”)承销凭证式国债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由各省级国债管理(推销)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债办”)同财政部签定承销协议,并同地(市)、县经办单位签订分销合同。严禁跨系统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单位分销与代销。
2.凭证式国债采取填制“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收款凭证”(以下简称“收款凭证”)的方式发行,收款凭证一式三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债办比照“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格式自行组织印制,并于发行开始前调运至各分销网点。
3.凭证式国债发行手续:
(1)购买者认购凭证式国债时应填列“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认购单”(以下简称“认购单”),认购单上应详细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购买金额等内容,连同购券款交经办人员。
(2)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制收款凭证一式三联,购买人需要留印鉴的,在收款凭证第一、三联加盖购买人印鉴(或签字),并在认购单上抄录收款凭证编号(代帐号),加盖经办人员名章,交复核人员。
(3)复核人员对认购单、收款凭证记录的内容以及现金数额复核无误后,在各联上加盖复核人名章,在收款凭证第二联上加盖“凭证式国债发行专用章”,收款凭证第二联交客户,认购单及收款凭证第一、三联由经办单位留存。
(4)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当日开出的收款凭证第一联(认购单附件)编制汇总记帐凭证,据以记录有关会计帐目,逐笔登记“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卖出)序时登记簿”。根据收款凭证第三联作卡片专夹保管备查。
4.凭证式国债兑取手续
(1)发行期结束后,购买人提前兑取时,应持收款凭证(第二联)和本人身份证到原经办单位办理,原留有印鉴的,持单人应在收款凭证(第二联)上加盖原留印鉴。经办单位根据收款凭证(第二联)编号抽出原卡片(第三联),将有关内容核对相符,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应付利息。
(2)经办人将“兑付日期”、“年利率”、“计息天数”、“应付利息”等填入收款凭证第二、三联(套写),并加盖“付讫”戳记,核对无误后将兑付本息交客户,留存收款凭证。
(3)营业终了,根据收款凭证第二联编制汇总记帐凭证,记录有关会计帐目,逐笔登记“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买入)序时登记簿”。第三联继续留存备查。
(4)凭证式国债到期还本付息时,比照上述提前兑取操作手续办理。
5.发行期结束后,各经办单位在发行期内未售完额度指标及购买者提前兑取的部分可在原承销额度内再次卖出,再次卖出的操作手续比照本文第二条发行方式中“凭证式国债发行手续”办理。为了切实加强对本期国债发行的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要对经办单位的发行及再次卖出业务进行检查,严禁超发。
6.发行期结束后,凭证式国债业务转为各经办单位“自营证券业务”,投资者提前兑取由经办单位支付本息做买入国债处理,再次卖出做卖出国债处理。
三、发行款的缴纳及上划
1.凭证式国债发行款的上划,采取分次缴款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债办于6月5日和7月5日前,分别将承销额的50%的发行款,以电汇的方式缴入财政部指定帐户(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债办汇出款项的时间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司
开户银行: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会计处
帐号:0215001--9606
汇款用途: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发行款
2.各经办单位对承销的凭证式国债应保证按期完成,并按承销协议规定的缴款进度掌握发行进度并缴纳发行款,不得超发。如发行量小于应缴金额,应用自有资金补齐差额。财政部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债办6月5日和7月5日实缴发行款金额,分别从5月15日、6月1日开始计息,2010年到期时分次拨付兑付本息,若滞缴发行款,财政部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比例从发行手续费中抵扣违约金。
四、发行费的拨付及使用范围
1.凭证式国债发行手续费为发行额的4.7‰,财政部每次收到发行款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支付手续费。各分销单位手续费比例由各承销单位自行商定。
2.凭证式国债发行费和到期前购买者提前兑取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该券种发行中的宣传、凭证的印刷和调运、会议、培训、零星设备的购置以及优秀工作人员的奖励。
五、报告制度
为便于掌握发行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将本部门累计发行数额汇总后,于每月上、中、下旬分三次向财政部报送旬报各一份,并同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一份。
六、凭证式国债经办单位会计核算办法,请比照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办法办理。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视本地区实际制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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