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文号:(91)财国债字第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便于各地部署工作,现将1991年财政、邮政部门国债券还本付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1年银行、邮政部门兑付期为当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财政部门兑付期为当年的7月1日至12月31日。
二、7月份兑付高峰期,各地区应在每旬后5日内报送“1991年月旬财政、邮政部门兑付国债券月(旬)报表”(格式附后);从8月份开始,应在每月后3日内报送月报表(月、旬报格式相同)。
三、兑付期终了一个月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将全部兑付帐务结清,并将已兑付国债券全部复点封存完毕,剩余兑付资金退回同级预算处。填制“1991年财政、邮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收尾报告表”和“1991年财政、邮政部门兑付国债券汇总清单”(按(90)财国债字第51号文格式不变)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同级预算处,一份报财政部。
四、1991年财政、邮政部门兑付资金拨付办法、还本付息帐务处理及实际兑付办法仍按(90)财国债字第51号文件办理。
附件:1991年月旬财政、邮政部兑付国债券月(旬)报表
1991年月旬财政、邮政部兑付国债券月(旬)报表
填报日期: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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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本月(旬)│累计兑│累计兑│累计兑付││
││兑付本金│付本金│付利息│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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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国库券│││││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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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国库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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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国库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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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国库券│││││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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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国库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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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国库券││││││
├────────┼────┼────┼────┼────┤填报单位│
│1988年国库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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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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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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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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